第二部分 第一節
闡明亞米念派關於意志自由的觀念,即意志的自決能力,顯然自相矛盾。
在闡述了關於人類自由爭議中主要術語和短語的含義,特別是根據普遍語言和人類普遍理解的自由,以及亞米念派所理解和堅持的自由之後,我將繼續探討亞米念派關於意志自由的觀念,以及他們認為這種自由對於道德行為,或對於一個人能夠具備美德或惡行,並適當地成為命令或勸告、讚揚或責備、應許或威脅、獎賞或懲罰的對象,是必不可少的。或者,我們所描述的,在日常用語中意指的自由,是否已足夠,並且是唯一能使或可以使一個人成為道德主體,並因此適當地成為這些事物的對象的自由。在本部分中,我將探討亞米念派所堅持的那種意志自由是否可能或可想像;而在下一部分中,我將探討這種自由是否對於道德行為等是必要的。
首先,我將探討意志的自決能力這一觀念:根據亞米念派,意志的自由最根本地在於此;我將特別探討,假設意志本身決定意志的所有自由行為,是否顯然荒謬且明顯自相矛盾。
在此,我不會堅持「意志決定自身」這類說法極為不當;因為行為應歸因於行動者,而非行動者的能力;正如約翰·洛克先生所觀察到的,這種不當的說法會導致許多錯誤和混淆。但我將假設亞米念派在談論意志決定自身時,他們所說的「意志」是指「靈魂在願意」。我將假定,當他們談論意志作為決定者時,他們是指靈魂在運用願意或自願行動的能力。我將假設這是他們的含義,因為若非如此,便會產生最粗糙和最明顯的荒謬。在所有情況下,當我們談論行動或做某事的能力或原則時,我們是指擁有這些行動能力的行動者,在運用這些能力來做這些事。因此,當我們說「勇氣奮勇作戰」時,我們是指受勇氣影響的人奮勇作戰。當我們說「愛尋求所愛的對象」時,我們是指愛的人尋求那個對象。當我們說「理解力辨識」時,我們是指靈魂在運用那個官能。因此,當說「意志決定」時,其含義必然是:那個人在運用願意和選擇的能力,或者說,靈魂在自願行動中做出決定。
因此,如果意志決定其所有自身的自由行為,那麼靈魂在運用願意和選擇的能力中決定這些行為;或者,換句話說,它是出於選擇而決定這些行為;它藉由選擇自身的行為來決定自身的行為。如果意志決定意志,那麼選擇就支配和決定選擇;選擇的行為受制於其他選擇行為的決定並遵循其引導。因此,如果意志決定其所有自身的自由行為,那麼每一個自由的選擇行為都是由一個先前的選擇行為所決定的,這個先前的選擇行為選擇了那個行為。如果那個先前的意志行為也是一個自由行為,那麼根據這些原則,在這個行為中,意志也是自決的:也就是說,這同樣是一個靈魂自願選擇的行為;或者,換句話說,它仍然是由一個先前的意志行為所決定的,那個行為選擇了這個行為。這直接導致了矛盾:因為它假設在整個系列的第一個行為之前,存在一個意志行為,支配和決定其餘的行為;或者說,在意志的第一個自由行為之前,存在一個自由的意志行為。否則,我們最終必須達到一個意志行為,它決定了後續的行為,但在這個行為中,意志並非自決,因此根據這種自由觀念,它不是一個自由行為:但如果系列中第一個決定和固定其餘行為的行為不是自由的,那麼所有這些行為都不能是自由的;這是一目了然的,但稍後將會證明。
如果我們發現意志支配身體的肢體並決定其運動,它也支配自身並決定自身的行動,那麼它無疑是以同樣的方式,即藉由先前的意願來決定它們。意志藉由一個選擇行為來決定手腳如何移動:意志決定、引導或命令任何事物,別無他法。無論意志命令什麼,都是藉由一個意志行為來命令的。如果它將自身置於其命令之下,並在自身的行動中決定自身,那麼它無疑是以它決定其他受其命令的事物同樣的方式來做的。因此,如果意志的自由在於它將自身及其行動置於其命令和引導之下,並且其自身的意願是由自身決定的,那麼就會得出結論:每一個自由的意願都源於另一個先前的意願,引導和命令那個意願:如果那個引導的意願也是自由的,那麼在那個意願中,意志也是被決定的;也就是說,那個引導的意願是由另一個先於它的意願所決定的;如此類推,直到我們達到整個系列中的第一個意願:如果那個第一個意願是自由的,並且意志在其中是自決的,那麼它就是由另一個先於它的意願所決定的。這是一個矛盾;因為根據假設,它不可能有任何先於它的意願來引導或決定它,因為它是系列中的第一個。但是,如果那個第一個意願不是由任何先前的意志行為所決定的,那麼那個行為就不是由意志所決定的,因此根據亞米念派的自由觀念,它不是自由的,因為這種自由在於意志的自決。如果那個決定和固定後續行為的第一個意志行為不是自由的,那麼所有由它決定的後續行為都不能是自由的。——如果我們假設系列中有五個行為,第五個也是最後一個由第四個決定,第四個由第三個決定,第三個由第二個決定,第二個由第一個決定;如果第一個不是由意志決定的,因此不是自由的,那麼它們沒有一個是真正由意志決定的:也就是說,它們之所以如此,而非其他,並非首先歸因於意志,而是歸因於系列中第一個的決定,而這個決定不依賴於意志,也不是意志所能決定的。既然這個決定了其餘行為的內容並決定了它們的存在;因此,它們存在的最初決定並非來自意志。如果我們假設一個由十個、一百個或一萬個行為組成的連續系列,而不是一個由五個意志行為組成的鏈條,情況也是一樣。如果第一個行為不是自由的,因為它是由意志之外的某物決定的,而這個決定了下一個與之相符,下一個又決定了再下一個,如此類推;那麼它們沒有一個是自由的,而是所有都最初依賴於意志之外的某個原因並由其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自由都被排除了,根據這種自由觀念,任何意志行為都不能是自由的。如果我們假設一條由一萬個環節組成的長鏈,它們如此連接,以至於如果第一個環節移動,它就會移動下一個,下一個又移動再下一個;因此整個鏈條的運動及其運動方向都必須由第一個環節的運動來決定;而第一個環節又由其他事物移動;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除了第一個環節之外的所有環節都由同一鏈條的其他部分移動,但顯然,沒有一個環節的運動,也沒有其運動方向,是來自鏈條中任何自發運動或自決能力,這與每個環節都直接由不屬於鏈條的事物移動沒有什麼不同。——如果意志在導致下一個行為的第一個行為中不是自由的,那麼它在由那個第一個行為導致的下一個行為中也不是自由的;因為儘管意志確實導致了它,但它並非自由地導致它;因為導致它的先前行為不是自由的。同樣,如果意志在第二個行為中不是自由的,那麼它在由那個行為導致的第三個行為中也不能是自由的;因為同樣地,那個第三個行為是由一個不自由的意志行為所決定的。因此,我們可以繼續到下一個行為,再從那個行為到下一個;無論行為的連續有多長,都是一樣的:如果整個鏈條所依賴的、決定所有其餘行為的第一個行為不是一個自由行為,那麼意志在導致或決定任何一個這些行為時都不是自由的;因為它決定這些行為的行為不是一個自由行為;因此,意志在決定它們時,與它根本沒有導致它們時一樣不自由。——因此,亞米念派關於意志自由的觀念,即意志的自決,是自相矛盾的,並將自身完全排除於世。